案号:20090121
案由:关于取消房屋租赁管理费的提案
提出人:艾及,赵国良,陈泰泉,陈文沛,张国庆,李宁,张思民,王树佳,苏振声,郑家文,翟小平,王联珠,朱文豪,任克雷,王之,段永宽,肖苑生,范晓燕,盛百椒,陈力鹏,但琨,王少卿,李明昊,栾府兴,黄晓惠,周苏苏,高自民,陈钦鹏,张双有,钟百胜,张京豫,杨松,花涛,李勇,杨富强,甘小红,王勇军,应维根
详细内容:
1993年市人大《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十几年来,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并在规范市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治安等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条例》的规定,房屋租赁出租方要按月租金的2%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2004年《条例》进行了修订,部分房屋租赁行为缴费标准调整为3%),《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也有相同的规定。据悉,我市房屋租赁管理费征收额逐年快速增长,2007年的房屋租赁管理费征收额超过4.5亿元(同期的私房出租税征收额为4.9亿元),征收额已接近私房出租税,房屋租赁管理费是出租人的主要经营成本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条例》、《若干规定》中关于征收房屋租赁管理费的规定已不符合国家政策,不利于出租屋管理和服务工作,应予取消。理由如下:
一、早在1997年广东省治理乱收费办公室粤治费[1997]7号文已将我市的房屋租赁管理费予以取消;2001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明确规定取消房屋租赁管理费,这些文件精神都在媒体上被广泛报道,此文下发后,市法制部门和物价部门都有提出意见,认为应取消这一收费。对于国务院部、委和省里要求取消的收费项目,《条例》和《若干规定》仍长期保留相关规定是不合适的,取消是顺应国家费改税政策走向。
二、房屋出租人因房屋租赁行为是要纳税的,同一行为纳税之后还要交费,这不合理,也增加了出租人的成本。近年来我市私房出租税一直在大幅下降,1999年从33%左右下降到14%左右,2005年又下降到8%左右,目前国家又下调了私房出租税率,有媒体报道我市有关部门考虑将私房租赁营业税起征点由目前的1000元提高至5000元。我市私房出租税都一直在降,说明政策是要减少出租人成本,却另行收管理费,收费标准还提高,很不合理,在政策上自相矛盾,让人难以理解和接受,势必对管理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很多出租人公开表示出租房子交税应该,交税后还交费就不合理,甚至出现了不少出租人只交税,拒不交费的情况。取消这一收费才能解决出租人既收税又收费的双重负担问题,保持政策上的一致性。
三、目前国内大城市基本上没有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省内其它城市都未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现在经济交往密切,许多房屋租赁当事人都在全国各地从事房屋租赁行为,继续保留这一收费对我市的形象和竞争力也是不利的。
四、出租屋管理工作于我市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其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不宜以收费作为经费来源。我市的财政收入逐年快速增长,财政已足以负担出租屋管理的开支,也不需另外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
五、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金融危机影响下,为了全社会能够积极响应政府“共渡时艰”的号召,政府主动及时取消房屋租赁管理费将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办法:
修改《条例》、《若干规定》,取消关于房屋租赁管理费的规定,出租屋管理工作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