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人 艾及
详细内容
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对珠三角的改革发展作出了重要部署,进一步明确了深圳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经济中心城市、国家创新型城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和国际化城市的战略定位和任务目标,进一步突出了深圳的城市地位和作用,在很多方面都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更高要求。消费是生产的最终目的,消费需求是拉动经济持续增长的根本力量,也是缓解经济剧烈波动的稳定力量。消费需求取决于消费环境,消费环境又是产业政策、消费体制和消费政策的集中表现,取决于消费者合法权益受保护的程度。目前,我市的消费者委员会性质长期未能解决已经无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深圳应该在全国率先改革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解决消费者委员会的机构性质问题。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扩大消费,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关键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居民消费率稳步提高,形成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的增长格局。同时,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推动构建和谐社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定,把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今年工作的首要任务,提出把扩大内需作为保增长的根本途径。消费决定着生产的内容、规模、结构和增长速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营造消费和谐,才能促进消费,形成消费力与生产力之间的良性循环,使市场较好地对资源进行配置,带动经济顺利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消费领域的问题,无一不体现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可以说是民生之源,民生所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益冲突与消费矛盾不断出现,消费纠纷已经成为影响当今社会和谐的热点问题,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三)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最高要求,也是我国政府的行政目标。生活消费利益是人民利益中最基本的利益体现,党和政府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拿出改进服务硬措施、创新服务方法,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落到实处,才能让人民能满意消费、放心消费,提升人民对政府的满意程度,构建新时期 “服务型政府”。
二、我市消费者委员会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消委会)自1989年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以来,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做了大量、复杂和卓有成效的工作。近二十年来,共受理调解消费者投诉近10万宗,接受消费者来电、来访咨询100多万人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1亿多元,得到了党和政府的充分肯定和广大消费者的信赖和支持。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市消委会的境地尴尬、状况令人担忧,既无法适应“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城市”的发展需要,也难以为 “化解消费矛盾,改善消费环境,扩大消费需求”发挥更大的作用,与政府高度关注民生福利的大气候格格不入。其主要原因是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消委会的性质一直没有得到明确,权责背离,难以有效开展工作。
据了解,目前,消委会既不是行政部门,也不是行业管理组织,更不是消费者自己成立的自律性的社会团体。市消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市消委会办公室, 在2001年被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销了《深圳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也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实质上已经转变成了“非法组织”。这种状况给我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一是,没有明确的主体资格,工作难以有效开展。无法发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综合协调作用。市消委会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时,既不能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采取强制措施,也无法协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更难以对全市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有效的规划、组织和协调。由于没有统一的协调、指挥机构,各政府职能部门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受理消费者投诉等方面分工不明确,范围不清,甚至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形成“都可以管,都可以不管”的局面,无法形成消费者保护的合力。
二是,委员会换届无法正常进行。由于单位性质不清,市政府无法按照惯例以文件形式落实第三届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导致12年来市消委会的换届工作无法开展。而第二届委员会的委员中已有三分之二调离原工作单位,或退休,或已离世,无法履行职责,委员会名存实亡。
三是,干部队伍人心不稳。椐了解,由于消委会的单位性质不能确定,消委会部分干部职工感到发展前途渺茫,人心浮动。自 2002年以来,消委会系统已有多名工作人员以各种方式调离。
办法
《纲要》明确提出:“继续发挥珠江三角洲地区特别是经济特区的‘试验田’和示范区作用,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突破口,深化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健全民主法制,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先行先试,率先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科学发展提供强大动力。”有多少人口,就有多少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重大的民生问题,是最大的公共事业,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可以说是民生之源,民生所系。深圳作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理应在在攻克改革难题上“先行先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体制改革方面争当体制创新的先锋,努力在珠三角未来改革和发展中起引领和带动作用,走在全国前列。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内外消费者权益组织值得借鉴的经验,提出建议如下:
一是,参照我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与市消委会性质相同的市爱国卫生委员会、市绿化委员会等单位的做法,将市消委会定性为市政府直属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组织,其办事机构市消委会确定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同时,要通过立法赋予消费者委员会宏观调控、行政调查、行政处罚、行政调解、行政指导等服务职责,为消费者提供公平、快捷、高效的行政保护,特别是按《环保法》的立法模式,赋予行政裁决权和强制执行权,发挥与消费者、经营者联系密切的优势、高效地处理权益纠纷、防止纠纷的扩大化、及时制止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二是,根据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等有关精神,改革现有消费者委员会,将目前消费者委员会行政职能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分离出来,采取日本、泰国及北欧国家的模式,整合现有工商局内设消保处室(12315)与消委会的行政职能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在政府中设立专门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局),并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统一协调工商、公安、医疗、税务等部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行动,减少投入,切实方便消费者,真正承担起国家在保护消费者利益中的责任。
理由如下: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政府迫切需要设立一个专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构统一协调全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随着消费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涉及的领域远远超出了目前单个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在缺少统一的综合协调机构的情况下,各政府部门难以形成“合力”,严重影响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效率,尤其是在受理消费者投诉方面,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受理范围不清,甚至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消费者权益保护迫切需要政府设立一个专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构统一协调全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我市消费者委员会是1989年市政府决定成立,主要由政府部门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根据市政府《关于成立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的通知》(深府[1989]305号)规定,市消委会委员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成并由市政府任命,会长由市工商局局长担任,副会长和委员大多数是工商、质监、商检、卫生等政府部门领导。从其组成来看,应该承担综合协调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职能。从现实情况来看,二十年来,我市消费者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实际承担着政府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工作,是老百姓公认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府部门”。政府明确其这一定性,解决市消委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定位对推动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市消费者委员会与民间性质的社会团体有本质区别。市消委会是由市政府批准,主要由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组成的社会团体,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社会团体”有本质区别:首先,市消委会不是公民自愿组成,而是由市政府决定成立;其次,市消委会主要由市工商、质监等政府部门组成,体现政府对广大消费者权益加强保护的意志,而不是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第三,市消委会承担着法定职能,具有公共权力的性质,保障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市消委会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其日常办事机构市消委会办公室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事业单位,而是承担政府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专门机构。
(三)我市消费者委员会履行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深圳经济特区实施<</span>消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委员会除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职能外,并履行下列职能:“(一)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等进行调查、比较、检测、分析,并公布结果;(二)要求经营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监督有关行业组织拟订格式合同的内容;(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 这些都是法律、法规授权消委会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部分还是行政管理职能,具有国家权力的性质。
(四)国外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都设立了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据了解,大多数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都设立了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机构。如美国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法国的消费者事务与反欺诈局(DGCCRF),澳大利亚全国性的竞争与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瑞典的国家消费政策管理局和消费监察官办公室,日本的国民生活局,韩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院,台湾的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泰国、澳门等的消费者委员会,这些都是政府保护消费者权益,人员纳入公务员管理的政府机构。同时,各国存在有大量的消费者自发成立的消费者组织,如瑞典就有50多个消费者自己成立的组织。
(五)我市消委会自成立以来一直是财政全额拨款非营利性组织。《消法》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已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1989年我市消委会办公室设置为正处级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从未收取任何形式的赞助等费用。而中消协的活动经费除国家工商总局拨款外,大部分靠社会赞助,而社会赞助实际上主要来源于企业,其公正性受到质疑。前几年的“欧典”地板事件就是十分典型的事例。
(六)市消委会工作人员性质与公务员相同。《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市消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虽未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但其工作性质与公务员基本一致:履行公职,具有某种法定的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等。市消委会办公室的干部职工大部分是原市工商局的公务员,从事与公务员性质相同的工作,考核、管理也一直参照公务员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市消委会办公室完全符合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条件。